山西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将被减少招生计划
11月10日,记者从省教育厅了解到,《关于进一步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的通知》公布,进一步规范了我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有关事项。通知规定,对收费标准变动频繁、上涨幅度较大,社会反映强烈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其学历教育收费项目为学费、住宿费。其中,列入《山西省定价目录》内的实行政府定价,《山西省定价目录》以外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由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自主确定。为方便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参照相同办学层次的公办学校相关规定,为在校学生提供可选择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参照相同办学层次的公办学校相关规定执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其他费用或者变相向学生及家长收取储备金、赞助费、抵押金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对收费标准变动频繁、上涨幅度较大、社会反映强烈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有关部门及时提醒告诫,并督促学校公布其生均培养成本,教育部门视情节减少其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乱收费行为,依法严肃查处。(记者 武佳 郭燕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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